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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印章骗走近二百万 信用社被判赔所有损失

2008年06月26日 11:55 来源:齐鲁晚报 发表评论

  真假印章"差异实际上通过审慎的注意就可发现",可是,前后达六次的转款过程中,信用社的工作人员竟然均未发现。法院认为,信用社在办理业务时,"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伪造得并不高明的印章,竟然能够屡屡逃过信用社工作人员的眼睛,致使近二百万元存款轻易被人骗走。一起票据诈骗案的背后,折射出涉案金融机构管理制度上的漏洞。

  2007年1月,济南某咨询服务公司在历城区信用社的分支机构洪楼信用社开立账户,并分数次向该账户存入资金共计194万元。然而,正当公司需要取出这笔钱使用时,却发现账户里只剩下区区6000余元。

  经调查发现,账户资金的“蒸发”,涉及一宗系列金融凭证诈骗案件。公司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被人私刻,公司票据也被伪造,导致公司的存款被分六次转走。

  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这宗金融凭证诈骗案件的同时,该咨询服务公司认为,洪楼信用社在业务操作中没有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对自己的损失负有直接的责任。该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6月20日,记者见到了用伪造的公司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所留下的印鉴的复印件。记者发现,仅仅通过肉眼简单的对比,就能发现其与真正的印鉴有着明显的区别。

  专业机构的司法鉴定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2007年10月,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显示,票据上的公司财物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与该公司预留在洪楼信用社的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在印文大小、印文内文字的大小、布局、边框与文字的配置关系、文字的细微特征、制印水平等方面均存在重大差异,其差异是同一枚印章不能形成的”。

  “该差异实际上通过审慎的注意就可发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为,“但洪楼信用社均未发现。”

  前后达六次的转款过程中,洪楼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均未发现原本较为明显的差异。法院认为,洪楼信用社在办理业务时,“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2007年11月1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洪楼信用社返还该咨询服务公司存款本金1939582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历城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洪楼信用社的宋长征副主任对记者表示,按照工作程序,对于票据上的印鉴,工作人员以折角核对的方法,与客户预留的真正印鉴进行核对、审查。但他并未解释为何工作人员被假印鉴屡屡骗过。

  据记者了解,该咨询服务公司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系列金融凭证诈骗案警方在侦破处理过程中。(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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